第二百七十九章 论罪篇(下)(1/4)
按照目前的案情,当时的文破军正欲施暴李青凝,情况危急。而正在此时,张三以强弓将正在施暴的文破军射杀。
若是张三见义勇为,这便是大义杀人,不但无须惩处,官府反而应当褒奖其勇、义。
若是张三以为是野兽,无意之间,将文破军射杀,那便可参考前唐《永徽律》中的过失。
《永徽律》对此种行径有着分确的分类,原文记载,“耳目所不及,思虑所不到,共举重物力所不制,若乘高履危足跌,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类。”
翻译一下便是,因为没有看清或听清,思考不够周虑,一起举起重物但是力气不足,爬向高处之时不小心跌下,射杀飞禽走兽之时,凡此类情况造成他人死亡或受伤的,都属于过失范畴。
“诸过失杀伤人者,各依其状,以赎论。”
因为过失致人受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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