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48章 佛法昌盛(4/4)
这当中有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,就是有一户人家控诉其当郡僧曹维那违规将其族编列寺籍,以令其家长期负担着僧只户与供养户的双重压榨。
维那是州郡管理境内寺庙钱粮等各项事情的僧官称谓,通常也是由僧人来担任,每隔一段时间便由境内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寺庙进行选举。
僧只户则就是隶属于寺庙的编户,要向寺庙捐输僧只粟、承担寺庙分配的各种劳役等等,大抵类同于一般均田户所要承担的租调赋税,说是编户,其实就是隶属于寺庙的僧奴役户。
寺庙在获得了僧只户所捐输的僧只粟之后,除了满足一部分寺庙自身的消耗之外,还承担着另一项社会责任,即就是灾年贷出、丰年收回,取一个佛法无边、普济世人的意味。当然这是好听的说法,实际上就是高利贷。
接受寺庙高利贷的当然也不是一般人,这一部分人便被称为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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