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3章 天理人情(1/4)
法律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,制定法律除了得适应时代的发展以外,更是得符合天理与人情。判断一个案子,得天理、国法和人情都得满足,这才是应该有的态度。
钱峰汇报的这个案子很简单,事情是发生在2个多月前了,三个小学一年级学生欺负同班同学,除了日常霸凌以外,这次竟然杀了这个同学,而且手段特别残忍。当地县衙抓住这3个凶手以后,突然发现没法处置这3个凶手,因为这3个凶手才8岁。
按照《大梁律》规定,儿童未满10岁,不用负刑事责任,哪怕是谋反的大罪、满门抄斩,10岁以下的儿童也不用斩首,教育为主。所以即使这3个儿童杀人证据确凿,当地的县衙也不能把他们怎么样。
但是当地的百姓群情激愤,一律要求严惩。8岁已经懂事了,杀人都加以惩处的话,这3个儿童继续杀人怎么办?全辽藩的儿童都在看着这个判决,一旦这3个儿童无罪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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