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五章 法庭辩论(3/4)
比如员工离职后,该交的保险没交,造成潜在的职业病没有发作,但是后来发作了,用人单位就能摆脱责任了吗?
其三,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,这里的上下班,并不是主观上的认识,而是客观的行为,即,劳动者确实存在上下班的行为。拿本案来说,第三人从用人单位离职后,确实是下班了,你不说他是下班,难道说他是在上班吗?他在用人单位上了一天的班回家,不是下班是什么?
不能按照用人单位所讲,你从我这里离职了,你就不是下班,我有上班,必然有下班,这是一种客观存在,而他在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,不找你用人单位找谁?
如果等到第二天,他没班上了,他再发生任何交通事故,自然与你用人单位无关,劳动者离职,并不能消解了他上下班的概念,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,用人单位依然要承担,这个不应当以劳动关系有没有解除为前提条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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